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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捉的国家一级、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(一)规定的数量标准;
(二)捉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
(三)捉的国家一级、二级保护动物不符合本解释附表(一)规定的数量标准,但存在导致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形的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特别严重:
(一)捉的国家一级、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第(二)项规定的数量标准;
(二)捉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;
(三)捉的国家一级、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第(一)项规定的数量标准,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使用专用车辆从事捉活动,或者致使珍贵动物死亡,无法追回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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